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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2014年10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fā)表講話:“‘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國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國,關鍵在于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zhí)政,各級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出自張居正《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
張居正是明朝中后期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張居正在任內閣首輔十年中,實行了一系列新政,史稱“張居正改革”。他在經(jīng)濟上清丈田地,推行“一條鞭法”,極大改善了政府的財政;軍事上任用戚繼光、李成梁、凌云翼、殷正茂等名將,邊境為之肅然;人事上整肅吏治,解決了官僚爭權奪勢、玩忽職守的腐敗之風。
為什么張居正的改革能夠取得如此的成功呢?除了政策的制定切中了大明的時弊、順應了歷史發(fā)展的洪流之外,一個關鍵性的要素在于張居正綜核名實,創(chuàng)造性地發(fā)明了“考成法”。而《考成法》的提出和實施,正是以《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為標志和起點的。在這份奏疏中,張居正說:“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意思是說:“立法不是難事,難就難在讓法律得到良好的貫徹執(zhí)行;聽人勸告不是難事,難就難在真正聽得進去并且做出實際行動。”落實在具體政策上,就是: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別登記在三本賬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冊,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內閣而后六部和都察院按賬簿登記,逐月進行檢查。六部和都察院對所屬官員承辦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須登出一件,反之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處罰;六科根據(jù)賬簿登記,要求六部每半年上報一次執(zhí)行情況,違限者按例進行議處;最后內閣也按照賬簿的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查實。這就在制度上保障了改革落措施真正能夠落到實處。以此為依據(jù),張居正“信賞罰”,“持法嚴”,通過嚴格的層層督察與嚴密的考核考績,使各級政府一時形成了“一切不敢飾非,政體為肅”的清明政治局面,大小官吏辦事謹嚴,朝廷的政令“雖萬里外,朝下而夕奉行。”一掃從前官吏辦事推諉、扯皮的現(xiàn)象,官員精神面貌為之一振。
站在今天的角度,“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對于我們至少有三點啟示。
第一,法規(guī)政策得到實施的前提條件,是要保證法為善法。所謂“善法”,不僅指出發(fā)點和內容是順應歷史發(fā)展潮流、于國于民有利的,還必須保證的一點,就是法規(guī)政策必需是務實的,關照到實際的情況,考慮到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具有良好的可執(zhí)行性。這也就是《商君書·壹言》中所說的:“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法令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執(zhí)行,所以在立法之初,就一定要考慮到它的可執(zhí)行性。
第二,法規(guī)政策要得到良好的實施,還要有制度作為保障。以萬歷新政而言,所以能夠得到很好的實施,是以“考成法”作為保障的。張居正以內閣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撫按官,再以兩司督察府州縣官,這就架構了完整的考成體系。在此考成體系之上,所有待辦的事件,無不克期而辦,必須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而后以執(zhí)行的優(yōu)劣作為考核的標準。制度的保障,為“萬歷新政”的成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法律規(guī)則的良好落實還需要當政者以身作則,需要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 為官者的一言一行都影響著民眾對法規(guī)政策的態(tài)度。管仲說:“禁勝于身,則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則民不從彼。”就是這個意思。如果官員自己帶頭不遵守法律,又怎么能要求民眾對法保持敬畏之心呢?公正同樣是法規(guī)暢行的基礎。《商君書·勒令》也說:“法平則吏無奸。”由此可見,執(zhí)法的公平公正是推行政策的必要條件。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說的是執(zhí)法中依法落實的重要性。推而廣之到每個人身上,其實也在告誡我們:萬事說來容易做來難,但事情只有做出來才是有意義的,這就愈發(fā)凸顯出腳踏實地的重要性。天下的道理說來說去就是那些,真正能將這些道理貫達到生活中的則少之又少。我們要想不斷進步,追求更高的人生境界,就一定要把口頭的大道理落實到實際行動中去,這個過程或許困難,或許痛苦,但收獲的將是全新的世界。
法律從出現(xiàn)的第一天起,就是為了被執(zhí)行;道理從被講出的那一刻起,就應該付諸行動。對國家,對集體,對個人,本質上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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