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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實際工作中,認真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凡涉及破格提拔干部的,黨委(黨組)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jīng)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jīng)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jīng)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實際工作中,突破《干部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基本資格要求的人選,均需報批。報告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的原由,擬破格提拔干部的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shù)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未經(jīng)答復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凡未按規(guī)定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其選拔任用決定一律無效。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破格提拔擔任處級及以下職務的,可不報中央組織部審批,但在年底需集中報備;對個別領導干部提拔任用突破學歷和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經(jīng)歷這兩個一般性要求的,由各地區(qū)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jù)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需要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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