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是年近不惑之年的環(huán)衛(wèi)工人黃英(化名)遭受上司周某性騷擾的時間。從簡單的“早上好”,到偶爾帶性暗示的圖片和小視頻。黃英在不堪其擾的同時,當事人周某卻為自己叫屈,認為這只是工作之外的“玩笑”。
但黃英已經不愿意繼續(xù)隱忍。6月15日,她終于邁進廣州越秀區(qū)人民法院的大門,決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
“性騷擾問題是各國都普遍面臨的社會問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坦言,近些年來,法院已經受理了性騷擾案件,有不少單位也受理了一些性騷擾的投訴,但最讓法官感到困惑的問題是,找不到關于性騷擾的法律規(guī)定的定義,也沒有有關性騷擾的認定標準。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修正,該法規(guī)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首部明確對性騷擾作出規(guī)定的法律。
看到這里,有人不禁產生疑問,男性會遭遇性騷擾嗎?
日前,昆明市的一名男性滴滴司機就遇到了這樣一件尷尬事。一名女乘客酒后乘車,同伴下車后,她開始對司機動手動腳,做出不雅動作。
女性和男性都可能性騷擾他人或遭受性騷擾,法律應當對男女兩性提供平等的保護。如今,民法典終于給出鏗鏘有力的保障:人格權編第1010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特別在人格權編里面規(guī)定性騷擾的規(guī)則,意義重大。”王利明具體解釋道,民法典第1010條第一款確定了三個標準來認定:第一,是實施了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這些騷擾行為可以是以文字、圖片等形式表現出來,且這種行為通常都是犯罪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第二,它必須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比如說講個黃色段子等,這些雖然可能說是這個人的品行有問題,但是不能構成性騷擾。而這個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沒有指特定的性別;第三,必須是違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贊成,是他(她)反對、感到厭惡的。
圖/視覺中國
縱觀近年來性騷擾事件,職場已然成為性騷擾的高發(fā)場所。今年夏天,21歲的小潔入職某公司。某日公司組織聚餐后,人事部招聘部門主管葛某提出送小潔回家。誰知葛某竟然在小潔家樓下對她強行摟抱。“我和我對象才領的證,準備年底拍婚紗照擺酒席的,發(fā)生這樣的事,我對象覺得很憋屈,我倆現在的狀態(tài),可能要離婚??”小潔委屈地說。
性騷擾往往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而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可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心理反應,背上心理“包袱”,致使工作效率下降,影響人生發(fā)展。而大多數受害者卻因為“面子”、上級權威等原因,選擇成為“沉默的羔羊”,反而助長了“咸豬手”的囂張氣焰。
業(yè)內意見認為,雇主處于控制性騷擾的最佳位置,法律應充分利用這一力量,明確雇主負有合理預防義務和及時救濟義務。
對此,民法典第1010條第二款作出具體規(guī)定,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這個規(guī)定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要求這些單位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的制度、規(guī)則、機制,來有效地防范性騷擾行為的發(fā)生。”王利明說。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梁芳指出,解決性騷擾問題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其中用人單位更是責無旁貸。受害人在受到性騷擾之后,雖然可以通過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獲得救濟,但這畢竟是事后補救,損害已然發(fā)生,且司法程序相對耗時耗力。況且,在很多性騷擾案件中,騷擾者往往處于管理者地位,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包庇袒護。民法典出臺后,用人單位有義務完善自身合規(guī)體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全流程的反性騷擾體制機制。
面對性騷擾,受害者不再沉默寡言,單位不再袖手旁觀,正是民法典給了人們捍衛(wèi)人格權的底氣。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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