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習近平總書記是2018年1月11日在中共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中引用這一名言的。習總書記說:“全面加強紀律建設,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紀律嚴明是我們黨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的重要保障。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表明了用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出自宋代包拯的《上殿札子》,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就是:法令能夠得以執(zhí)行,紀律自然就會嚴明,這樣就沒有治理不好的國家,沒有不能被教化的百姓。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名臣。歷任三司戶部判官及京東、陜西、河北路轉運使等職,嘉祐六年(1061年),升任樞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閣待制、龍圖閣直學士,故世稱“包待制”“包龍圖”。包拯廉潔公正、立朝剛毅,不附權貴,鐵面無私,且英明決斷,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之名。謚“孝肅”,有《包孝肅公奏議》傳世。“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即出自《包孝肅公奏議》的《上殿札子》。
“札子”是古代公文的一種形式,用于向皇帝或長官進言議事。包拯的這封《上殿札子》作于宋仁宗慶歷七年(1047年),當時發(fā)生了較為嚴重的旱災,按照“天人感應”說,一定是國家的治理特別是司法方面出現(xiàn)了問題。仁宗于是下罪己詔,并要求官員積極上書言事,指摘朝廷存在的過失以圖改進,包拯于是就寫了這封有名的札子,表達了自己對于司法方面的一些感觸和建議。
具體到“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這句話,其相對完整的上下文是: “臣聞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國家治亂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緣近歲以來,賞罰之典,或尚因循,且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則賞罰何以沮勸乎!昔唐文宗問宰臣李石:‘天下何以易治?’李石對以‘朝延法令行則易治’。誠哉!治道之要,無大于此。伏望陛下臨決大政,信任正人。賞者必當其功,不可以恩進;罰者必當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雖近必黜,忠直者雖遠必收,在陛下力行而已。”
這段話的大意是:法令是君王治理天下的根本手段,國家的治亂安危很大程度上維系在法令上,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近些年來,朝廷在法令方面有因循茍且之處,這是很危險的。如果人們認為國家的法令不足相信,那么還怎樣用它來賞善罰惡呢?唐朝的時候,文宗皇帝曾經問宰相李石怎樣治理天下才能事半功倍,李石回答說朝廷的法令能夠嚴格執(zhí)行,天下治理起來就會輕松很多。這話說得太對了。所以我希望陛下要信任正人君子,嚴格按照法令辦事,做得好就賞,做得不好就罰;忠誠正直的就算關系再遠也要提拔,奸佞邪惡的就算是親信也要貶斥。法令能夠貫徹執(zhí)行,那就沒有治理不好的國家,沒有教化不好的百姓,關鍵就在陛下能不能嚴格執(zhí)行了。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包拯的這段名言,強調的是“法令既行”也就是國家的法律、命令得到貫徹實施的重要性。那么,怎樣才算是“法令既行”了呢?從這句話所出自的語境中來看,包拯實際上強調了兩點:一是“賞者必當其功,不可以恩進;罰者必當其罪,不可以幸免”;二是“邪佞者雖近必黜,忠直者雖遠必收”。
“賞者必當其功,不可以恩進;罰者必當其罪,不可以幸免”,強調的是法令要陟黜有據(jù),賞罰分明。
陟黜有據(jù),賞罰分明,對于國家的治理確實非常重要。國家由數(shù)量眾多、個體情況各異的成員所構成,維系這樣一個龐大組織的運行,靠邊界模糊的情感、道德來維系是根本不可能的。能夠讓這樣一個龐大組織運行起來,唯一能夠依靠的就是規(guī)則,而這個規(guī)則要想得以有效實施,一是它本身必須明晰,二就是它實施的結果必須明晰。這兩點綜合起來,就是中國司法史中一再強調的“明法”。比如韓非子在《六反》中就曾指出“圣人之治也,審于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法;必于賞罰,賞罰不阿,則民用。……存輕貨于幽隱,雖曾、史(曾參、史魚,古賢者)可疑也。懸百金于市,雖大盜不取也。不知,曾、史可疑于幽隱;必知,大盜不取懸金于市。”荀子在《君子》篇也說“天下曉然皆知夫盜竊之不可以為富也,皆知夫大賊害之不可以為壽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為安也……是以為善者勸,為不善者沮,刑罰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這些話語,都清晰地指出,只有做到陟黜有據(jù)、賞罰分明,人民才能知道該怎么辦、不該怎么辦,做到進退有序,秩序井然;才能培養(yǎng)人民的規(guī)則意識和守法精神,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奸邪的官員從中漁利、非法殃民。
歷史上關于“明法”而取得突出效果的突出事例莫過于“商鞅立木”。商鞅在變法之初,為了取信秦國的百姓,就在都城南門外豎了一根木頭,說凡是能將木頭搬到北門的就可以獲得十金。木頭不算很大,有點力氣的成年人都可以搬走。老百姓以為政府在和人們開玩笑,所以根本就沒有人動。商鞅把獎勵提高到五十金,才有一個人抱著試試看的態(tài)度將木頭從北門搬到了南門,而商鞅立刻就兌現(xiàn)了獎賞,從此秦國百姓都知道商鞅是說話算話的,此后他再發(fā)布什么政令,百姓馬上就會按照要求去做。要求清晰明確、賞罰確定不移,這是法令能夠起到應有作用的重要條件。
“邪佞者雖近必黜,忠直者雖遠必收”,強調的是在執(zhí)法的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法令明晰了,還有一個執(zhí)行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中國古代杰出的法治人物們強調的都是公平公正、一視同仁。這是因為,假如有法不依,執(zhí)行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偏差,那么它也就很難取信于民,起不到其預期的效果。比如《商君書·賞刑》就強調要“一賞,一刑,一教”;《韓非子·有度》強調“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揚權》強調“動無非法”,“執(zhí)一以靜”,故“圣人治國也,審一而已矣”。又因為對法令造成破壞的,一般都是具有某些特權的階層,所以古代的思想家、哲學家們的目光,也就都將法的平等性重點指向了權貴階層的法外特權,比如針對一些高官權貴,大權在握,目無法紀,超然法外的現(xiàn)象,古人就強調“法不阿貴”,比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就指出“治強生于法,弱亂生于阿”;針對以私情代公法,以游說擾法律,邀功避罪,無功升遷,無能得官等現(xiàn)象,古人就提出“法不遺愛”,如諸葛亮在《前出師表》就說:“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針對一些人視功勞為特權,居功自恃,傲視法令的情況,古人就提出“功不抵罪”,如《商君書·賞刑》就說:“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shù)斷。”即使對國家做出過貢獻者,也不能由此取得法外特權,可以允許犯罪者戴罪立功,以功贖罪,但不能允許以前功抵后罪。
法規(guī)政策的良好落實還需要當政者以身作則,需要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
在這方面,中國的古圣先賢留下了許多智慧的話語。管仲說:“禁勝于身,則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則民不從彼。”(《管子·法法》)孔子也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篇》)為官者的一言一行都影響著民眾對法規(guī)政策的態(tài)度。老百姓習慣性地要求官員應當是有高尚政治品德的人,把官員看成是國家政府的代表,為官者自身的正直品行、遵紀守法就是對民眾的一種潛移默化的教育;如果官員自己帶頭不遵守法律,又怎么能要求民眾對法保持敬畏之心呢?
公正是一切法規(guī)暢行的基礎?!稇?zhàn)國策·秦策一》在評價商鞅治秦的成就時稱贊道:“法令至行,公正無私。”《商君書·勒令》也說:“法平則吏無奸。”由此可見,執(zhí)法的公平公正是推行政策的必要條件。公正,就意味著無論身份、地位、財富等的高低多寡,只要觸犯法律,就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只要做了好事,就應當依法給予獎勵。《韓非子·有度》說:“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歷史上,關于執(zhí)法公平、一視同仁的例子,又莫過于包拯本人。比如他在擔任監(jiān)察御史時,就曾彈劾并堅持要求仁宗罷免了與宰相陳執(zhí)中關系密切并深得仁宗寵愛的轉運使的貪官王逵,任廬州知州時又懲戒了借自己官威橫行鄉(xiāng)里的族人,等等。民間說他有龍頭、虎頭、狗頭三口鍘刀,龍頭鍘鍘皇親國戚,虎頭鍘鍘貪官污吏,狗頭鍘鍘地痞流氓,無論是誰,只要作奸犯科,犯下死罪,到包公手中,不問高低貴賤,一律開刀問斬。這雖然是傳說,但其中表現(xiàn)出的,是百姓對于包公公平執(zhí)法的肯定,以及對于司法公平的渴望。
所以,包拯的這句話雖然看似簡單,但內中所包含的,卻是極其豐厚的傳統(tǒng)智慧以及包公本人寶貴的治理經驗與司法良心。這些寶貴的經驗與智慧,直到今天,也依然閃耀著動人的光芒,能夠為我們今天的社會治理提供寶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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