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按照選舉法的規(guī)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guī)定。為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制定澳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根據(jù)有關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港澳基本法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并征詢了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xié)委員的意見。
現(xiàn)將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制定選舉辦法的指導原則
澳門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已經分別制定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順利選舉產生了五屆全國人大代表。制定澳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必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澳”,確保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都是堅定的愛國愛澳人士。
二、關于選舉會議的構成
九屆以來,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對選舉會議的構成都采取在上一屆選舉會議成員的基礎上,加入新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建議此次選舉會議的構成方式保持不變。因此,草案規(guī)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第十三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第七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為選舉會議的成員。
三、關于候選人的提名人數(shù)
為了維護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嚴肅性,避免提名的代表候選人過于分散,保證選舉的順利進行,建議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人數(shù)確定為15人。因此,草案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15人以上提名”。
四、關于參選人的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草案規(guī)定:任何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即喪失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資格。同時,在相關條款分別作出規(guī)定,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確定代表當選無效或者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
五、關于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選舉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據(jù)此,草案規(guī)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草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主持選舉中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guī)定。
草案規(guī)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澳門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人數(shù)為11名。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jiān)票人和監(jiān)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布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fā)現(xiàn)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應當在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經審查核實后,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定代表當選無效。
關于選舉程序,草案延續(xù)了以往做法,規(guī)定: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于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等于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于或少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六、關于代表的辭職、監(jiān)督機制和補選
關于代表的辭職,草案規(guī)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予以公告。
關于代表的監(jiān)督機制,草案規(guī)定,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
關于代表的補選,草案規(guī)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此外,草案還對參選人提交登記表并在登記表中作出有關聲明、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作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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