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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條例》對干部教育培訓的時間量作出規(guī)定,具體如下: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上公務員,經(jīng)組織選調,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脫產(chǎn)培訓,以及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3個月或者550學時。
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
鄉(xiāng)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下公務員,應當每年參加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干部應當結合崗位職責參加網(wǎng)絡培訓,完成規(guī)定的學時。
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chǎn)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xù),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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